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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D983631/2023-00086 [ 发文字号 ] 秀山环执罚〔2023〕2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书(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

日期:2023-11-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321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4W4Y65

所:重庆市秀山县石耶镇西大村大院子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925日,我队对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公路旁空地上堆放机制砂约200吨,生产车间外堆放统砂共约200吨,沉沙池旁空地上堆放粉砂约600吨,均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生产厂区路面有砂石、粉尘淤积。

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张尚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

3.20239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9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926日对企业矿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我队2023925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公路旁空地上堆放机制砂约200吨,生产车间外堆放统砂共约200吨,沉沙池旁空地上堆放粉砂约600吨,均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生产厂区路面有砂石、粉尘淤积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3926日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32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018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21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21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2023925日生产车间公路旁空地上堆放机制砂约200吨,生产车间外堆放统砂共约200吨,沉沙池旁空地上堆放粉砂约600吨,均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生产厂区路面有砂石、粉尘淤积,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排污单位类别为简化管理,管理要求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以下,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陆仟零叁拾壹元(26031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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