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3〕11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AC4BTG3P
地 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2号商住楼2层左侧办公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4日,我队对由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的秀山县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渣场靠近龙洞村一侧拦渣坝处因压实平整力度不足致使堆渣已明显高于拦渣坝,渣堆表面未做防渗措施、经雨水冲刷形成沟壑,拦渣坝旁的截洪沟中段有锰渣溢出痕迹。渣场污水淤积于拦渣坝里侧角落,拦渣坝旁截洪沟左段有黑色污水聚集并向下流至污水处置设施附近,因截洪沟未建设完成出现断头,污水分散多股经污水收集处置区域的各个设施周边凹陷处后流入地下溶洞进入外环境。据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水体取样监测显示:渣场截洪沟断头处污水总锰含量3540mg/L、氨氮4330mg/L,分别超过重庆市《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996-2020)规定的总锰和氨氮排放限值3539倍、287.7倍;渣场下游溶洞出水处锰含量784mg/L、氨氮710mg/L,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7839倍、709倍;溶洞汇入三河口处锰含量827mg/L、氨氮840mg/L,分别超过标准限值8269倍、839倍;三河入河口上游锰含量0.12mg/L、氨氮0.728mg/L;下游锰含量22.9mg/L、氨氮28.3mg/L,分别超过标准限值228倍、27.3倍。
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张祥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2023年8月4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8月4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年8月9日对企业现场代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我队2023年8月4日现场检查时由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的秀山县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靠近龙洞村一侧拦渣坝处因压实平整力度不够致使堆渣已明显高于拦渣坝,渣堆表面未做防渗措施、经雨水冲刷形成沟壑,拦渣坝旁的截洪沟中段有锰渣溢出痕迹,渣场污水淤积于拦渣坝里侧角落,拦渣坝旁截洪沟左段有黑色污水聚集并向下流至污水处置设施附近,因截洪沟未建设完成出现断头,污水分散多股经污水收集处置区域的各个设施周边凹陷处后流入地下溶洞进入外环境的事实。
6.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秀环(监)字〔2023〕第WT011号《监测报告》;
证据6证明据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水体取样监测显示:渣场截洪沟断头处污水总锰含量3540mg/L、氨氮4330mg/L,分别超过重庆市《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996-2020)规定的总锰和氨氮排放限值3539倍、287.7倍;渣场下游溶洞出水处锰含量784mg/L、氨氮710mg/L,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7839倍、709倍;溶洞汇入三河口处锰含量827mg/L、氨氮840mg/L,分别超过标准限值8269倍、839倍;三河入河口上游锰含量0.12mg/L、氨氮0.728mg/L;下游锰含量22.9mg/L、氨氮28.3mg/L,分别超过标准限值228倍、27.3倍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3年8月30日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3〕1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0月11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11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11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由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的秀山县紫金集中受纳锰渣场靠近龙洞村一侧拦渣坝处因压实平整力度不足致使堆渣明显高于拦渣坝,渣堆表面未做防渗措施、经雨水冲刷形成沟壑,拦渣坝旁的截洪沟中段有锰渣溢出痕迹,渣场污水淤积于拦渣坝里侧角落,拦渣坝旁截洪沟左段有黑色污水聚集并向下流至污水处置设施附近,因截洪沟未建设完成出现断头,污水分散多股经污水收集处置区域的各个设施周边凹陷处后流入地下溶洞进入外环境,据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水体取样监测显示:渣场截洪沟断头处污水总锰含量3540mg/L、氨氮4330mg/L,分别超过重庆市《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996-2020)规定的总锰和氨氮排放限值3539倍、287.7倍;渣场下游溶洞出水处锰含量784mg/L、氨氮710mg/L,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7839倍、709倍;溶洞汇入三河口处锰含量827mg/L、氨氮840mg/L,分别超过标准限值8269倍、839倍;三河入河口上游锰含量0.12mg/L、氨氮0.728mg/L;下游锰含量22.9mg/L、氨氮28.3mg/L,分别超过标准限制228倍、27.3倍,已经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排污情况为超标5倍以上,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队决定对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552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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