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小水电站:
经研究决定,现将《秀山自治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秀山自治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秀山县水利局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秀山自治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确保河道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要求,结合我县小水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的战略决策,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小水电站生态、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生态发展。满足人饮饮水、农业灌溉和河道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开展发电、养殖等其他综合利用,生态流量的核定以不低于水电站坝址以上多年平均流量的10%。在上游来水量不足多年平均径流量的10%时,停止蓄水发电,全额下泄,促进小水电生态发展。
(二)绿色发展。创新体制机制,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经济利益、效益至上”的陈旧观念、狭隘思想转变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至上”的博爱观念、大爱思想上来,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
(三)和谐发展。协调做好人与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生态和谐共生、互利发展。
(四)统筹发展。统筹各级各部门、各水电站和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电站业主履行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及广大群众参与公共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能够满足小型水电站拦河坝下游河段内生态用水需求,维持河流基本形态和生态功能,防止非季节性河道断流,避免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遭受无法恢复的最小流量。本办法中的小型水电站,是指单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是指小型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核定、泄放实施建设、监测监控和监督执法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六条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第二章生态流量
第七条根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 态环境需水技术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等技术规范,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
第八条小水电站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充分发挥河道生态自然修复功能。
第九条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定农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通知》(秀山水利发〔2020〕92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第十条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定农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通知》(秀山水利发〔2020〕92号)文件执行。需进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的,制定改造方案后报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造。
第四章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包括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站点、实时数据图像资料传输和区级监测监控平台。
第十二条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系统采用动态视频与静态图像监测监控两种模式。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站点有4G及以上网络覆盖的,采用动态视频监测监控模式,监测内容为流量泄放口的实时图像与实时流量数据,并将流量数据动态叠加在视频上,实时上传。
第十三条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系统要易于扩充和升级,易于使用和管理。对泄流放水口进行远程监控,直接将信息上传平台进行后续的数据处理,监控软件支持多角色、分权限管理,具有不同的浏览、操作权限,通过电脑、手机APP、微信APP等各种形式登录系统查看数据、图像。
第十四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确保监测数据(图像)及时准确接收,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条件具备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接入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
第五章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主体单位,负责对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及时修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督促业主限期整改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对生态流量泄放不足、影响河道生态的小水电站,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所属水电站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开发企业,水利、环保两部门暂停其新申报项目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秀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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