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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281/2023-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0 [ 发布日期 ] 2023-09-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秀山县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9-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秀山县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局属各事业单位(科室),长兴公司、禹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秀山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为,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职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渝水办建〔2017〕29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通知》(渝水质监〔2014〕10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1〕1号)等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一、监督范围:凡在秀山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建筑安装投资在400万元以上(按标段)的水利(水电)工程均需在秀山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下称“县质安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级以上项目除外)(附件1)和安全备案(附件2),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备案应在开工前一并办理(拆除或爆破工程安全备案应在施工15日前);建筑安装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相关规定参照执行,县质安站例行巡查监督。政府监督不代替项目其他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二、质量评定依据: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2012、2013)执行,验收评定表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编2016版)或按《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通知》(渝水质监〔2014〕109号)的内容执行。水利工程项目中的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等非水利工程,可直接采用相应行业现行标准评定。

三、监管要求:

1、凡建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及重点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九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牌和农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

2、重点水利工程(建安投资2000万元以上)施工现场应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1〕1号)进行管理。

3、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终身制管理,所有建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及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均应设置竣工质量碑(牌),碑上注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各参建单位和负责人名称等。

本通知由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办事指南

      2、秀山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备案表及办事指南



附件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


报监授权承办人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邮编


工程规模


主要技术指标


总投资

万元

计划

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

建安工程

投资合计

万元

初设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质量监督申报内容

1.质量监督单位:

2.质量监督内容:

报监提供资料

1.项目法人审批文件1份;2.设计审批文件1份;3.设计合同副本(或协议)及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4.监理合同副本(或协议)及监理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5;施工合同副本(或协议)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6.施工图电子件或纸质件;7、其他申报资料:

参建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备注

(1)以上报监资料原则上要提供原件。

(2)对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发标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如有增加或变化,应按提供资料要求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秀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一、审批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二、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

三、审批对象:

凡在秀山县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

四、审批条件:

凡在秀山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建筑安装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按标段)均需在秀山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级以上项目除外),建筑安装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质量监督申请书。

2、项目法人审批文件。

3、设计审批文件。

4、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5、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施工图电子件或纸质件。

7、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注:所有报监资料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或业主单位负责人与原件核对,并签上“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程序:

1、受理

⑴、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⑵、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⑶、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2、审核批准

秀山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对收到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审查合格,质安站填写《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并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返政务中心,由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办理领取。如审查不合格,由质安站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将《不予行政受理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咨询及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

咨询及投诉电话:023-76666338/76862689

办公地址:秀山县行政事业大厦801室(高级中学旁)


附件2   

  秀山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备案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镇    村      建安投资:    万元

工程主要

建设内容


施工

时段


参建单位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证书编号

备注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已保险


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施工单位意见:

我单位承诺所报送的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真实有效,申请备案。


施工单位:(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同意申请备案。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同意申请备案。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意见:

同意备案。


主管单位: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随同项目法人编制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详见水利部26号令),在工程开工许可批准15日之后,报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本表一式五份分别送项目监管单位、工程参建单位存查。

3.本备案表按照工程标段划分,分别备案存查。


    秀山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一、备案事项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登记

二、备案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重庆市水利局有关规定。

三、备案范围和时限

(一) 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投资在400万元以上项目(按标段)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备案。

(二)水利工程涉及拆除或者爆破的,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我局备案。

四、备案原则和权限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重庆市水利局有关规定,我县水利工程建安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标段)都应依法及时在县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建筑安装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含工程度汛方案);

8.施工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9.其他有关事项。

(二)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安全备案,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注:1、施工单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以上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六、许可程序

1、受理

⑴、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⑵、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⑶、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2、审核备案

由县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对收到的资料进行审核,准予备案的,由质安站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填写《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审查意见》(一式五份)。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政务中心,由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办理领取相关手续;不予备案的,由质安站 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将《不予行政受理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七、咨询及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

咨询及投诉电话:023-76666338/76862689

办公地址:秀山县行政事业大厦801室(高级中学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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