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水当罚决〔2023〕第003号
当事人:秀山县和众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栖北路1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本机关于 2023年*月*日,对你单位在秀山县中平乡地岑村实施的2022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中平河小流地岑片区域综合治理项目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施工进场出入口无警示标识标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
2.场地内施工便道临边无防护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施工进场出入口无警示标识标牌,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2.场地内施工便道临边无防护,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决定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秀山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xxx 电话: xxxxxxxxxxx
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xxxxxxxxxxxx
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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