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水当罚决〔2023〕第001号
当事人:重庆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对你单位在秀山县梅江镇兴隆坳村美丽家园市级示范项目景观和绿化工程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施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临时用电线路不规范问题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秀山县支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名电话:*********
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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