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就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至县人民政府行使,由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2021年8月1日前,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已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继续办理完毕,并做好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2021年8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后3日内转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通信地址:秀山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23-76666510,通信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90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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