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依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秀山委办发〔2019〕42号)和《关于县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秀山委编委〔2019〕88号)为秀山县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协调有关方面拟订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设,负责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2、负责协调县级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争议和问题;审查县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县政府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承办县政府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和市政府裁决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国家赔偿、行政应诉和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5、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6、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7、承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负责全县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备案工作。
8、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9、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处突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法治综合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监督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社区矫正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政治部共10个职能科室,下辖27个司法所、3个直属事业单位(县公证处、县法律援助中心、县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现有行政编制55个,实有人数52人;事业编制15个,实有人数11人;退休31人。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247.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47.62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76.15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及项目经费拨款增加276.1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247.6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929.3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99.5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3.98万元,住房保障64.77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76.1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88.32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87.83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47.6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47.62万元,比2020年增加276.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2.42万元,比2020年增加88.3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785.2万元,比2020年增加187.83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加大项目开展力度,支出有所增加。
我局2021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64.8万元,比2020年减少 0.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6.8万元,比2020年减少0.2万元,主要原因是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40 万元,与2020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18 万元,与2020年一致,主要原因是车辆到达报废要求,按规定购买执法执勤用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 226.41 万元,比上年减少4.86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的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8.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38.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8.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县级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69.3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0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8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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