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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624800Q/2024-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8 [ 发布日期 ] 2024-06-08

秀山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有关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08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86号)有关规定,现将秀山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有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登记审批实施原则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首先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审批按照“一坊一证”的原则实施,即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个登记证。同一生产者(即仅持有一张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同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二、登记审批目录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但以下情形不列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办理范围:

(一)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的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如豆芽加工以及畜禽宰杀后的清理、清洗、分割和拔毛等。

(二)生产的食品属于《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食品,以及属于《关于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的公告》(渝食药监公告〔201712号)规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的食品,包括下列食品:

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不含压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2.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酱类、液体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食用调味油、水产调味料]3.肉制品[发酵肉制品]4.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5.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6.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7.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8.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冷冻饮品]9.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10.酒类[白酒(不含粮食酿造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食用酒精、其他酒(不含低酒精度米酒)]11.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其他糖(不含红糖)]12.水产制品[生食水产品]13.保健食品[保健食品]1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15.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16.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17.食品添加剂。

三、登记受理、审批和监管机构

27个乡镇街道的食品小作坊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其中,南城、北城、溶溪片区到县行政审批大厅市场监管窗口提出申请,龙凤、梅江、洪安、龙池、石堤片区到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后由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开展许可审查、审批,获证后由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开展日常监管。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首页、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加盖食品小作坊公章或捺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先照后证”的规定,所申请的食品类别或类别名称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一式两份,加盖食品小作坊公章或捺印);

3.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可以是产权证,也可以是乡镇、街道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证明产权所有人、产权地址、产权证办理情况)。对于租赁厂房,应提交厂房租赁协议书或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食品小作坊公章或捺印);

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对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同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记载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加盖食品小作坊公章或捺印);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审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两份,原则上为食品小作坊的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6.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与申请书共用(不再单独提供),设施设备要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工艺流程应反映产品生产过程和步骤(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两份,加盖食品小作坊公章或捺印);

7.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品种说明与申请书共用(不再单独提供,申请书内产品信息表已替代食品品种说明);

8.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可参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制定与实际生产管理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在生产场所外设置(包括自有和租赁)外设仓库的,还应当提交外设仓库合法使用证明(按照上述自有厂房、租赁厂房的规定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协议)。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份,交原件)。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捺印。

(二)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一产品类别名称下品种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减少产品类别的,提交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登记证原件等资料。

2.增加产品类别、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应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申请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分局申请补发,同时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或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五)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证申请书;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3.与注销登记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备齐所需材料,到秀山县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递交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

从分局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核查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由核查组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并出具结论。

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设组长一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分局指定。现场核查应当公正公平,并严明工作纪律,在开展核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现场核查时间和人员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的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时间不超过一天。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工作应于核查安排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核查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核查结束时,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观察员及申请人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受理、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观察员应当签字确认。

现场核查项目主要包括原辅料、生产用水、场所环境、生产加工区、设备器具、人员、产品标识标注、产品销售管理等八个方面共计十八项的内容,同时分为关键项、重要项和一般项三类。关键项的“扣分”栏填合格或不合格;重要项和一般项共计100分,“扣分”栏填所扣分数。重要项和一般项遇有合理缺项的,该项不扣分。关键项一项不合格,或者重要项和一般项扣分合计超过20分,判为不符合登记条件。“情况说明”栏记载现场不符合要求的实际情况或扣分的原因。

(四)决定

自现场核查结束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均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现场核查结果为符合登记条件但存在扣分情况和有整改项的,食品小作坊应在一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向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提交整改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六、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要求

(一)场所环境。生产场地周围应整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场地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产场地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生产场地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生产加工区。加工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地面平整无积水,地面应用硬质材料铺砌,排水口应有防鼠网。生产加工区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关自如,纱门窗应便于清洗,墙壁、屋顶无脱落及其他粉尘掉落情况。应在生产区入口设置必要的洗手、更衣等设施,并根据生产产品的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灭菌设施.加工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与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库房应当整洁,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三)设备、器具。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一次性使用的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四)生产用水。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生产人员。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进货查验。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时,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主要原料感官应符合该类产品应有的属性,无发霉、腐败变质和腐蚀,无异味并不含明显的外来杂质。无过期、污染以及非食品原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记录应保存2年。食品添加剂应专柜专人保管,领用有记录。

(八)食品包装材料。所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或盛装食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九)销售记录。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产品标识标注。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十一)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二)登记条件保持。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十三)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四)不安全食品召回。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召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应依法责令食品小作坊召回或者停止生产、销售。

咨询电话023-76684315(行政服务中心) 023-76612083(龙凤市场监管所)023-76623027(龙池市场监管所)02376626103(梅江市场监管所)

附件:1、秀山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填写示例

2、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3、食品生产相关记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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