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47号
当事人:秀山县布尔众盛自助烤肉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CBRNKP0N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凤凰社区D18-1/05地块秀山爱琴海城市广场F3层F3001A号商铺
经营者:张*刚
身份证号码:513********838
2025年1月4日,本局值班人员接到电话投诉,称2025年1月1日在当事人处就餐后出现拉肚子、呕吐现象,随后在医院检查出诺如病毒,并有小孩在医院输液治疗。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在当事人食品操作区域发现:①怀田青芥辣,68支,规格:43克/支,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②青芥辣酱,16支,规格:43克,生产日期2024年9月6日,包装上未标注保质期;③珍鲜达芥辣调味酱,8支,规格:43克,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④布丁粉固体饮料(草莓味)1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已使用;⑤布丁粉固体饮料(抹茶味),1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已使用。上述3款芥辣酱均在就餐区备用,上述2款布丁粉均制有成品在展销自助柜备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出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当事人待销售产品:三文鱼和冷冻去骨牛胸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3款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芥辣酱及上述2款超过保质期的布丁粉,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5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报请审批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7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张*刚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供货商资质、交易订单截图等材料作证据留存。当事人对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4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予以签字押印。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03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CBRNKP0N,名称:秀山县布尔众盛自助烤肉餐厅,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刚,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凤凰社区D18-1/05地块秀山爱琴海城市广场F3层F3001A号商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秀山县布尔众盛自助烤肉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CBRNKP0N,许可证编号:JY25002411029501,法定代表人:张*刚,住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凤凰社区D18-1/05地块秀山爱琴海城市广场F3层F3001A号商铺,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凤凰社区D18-1/05地块秀山爱琴海城市广场F3层F3001A号商铺,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鲜榨饮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发证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8年4月26日。
经查,当事人采购田青芥辣、青芥辣酱、珍鲜达芥辣调味酱、布丁粉固体饮料(草莓味)、布丁粉固体饮料(抹茶味)、三文鱼、冷冻去骨牛胸肉等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收集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交易订单截图等资料是在2025年1月4日本局依法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后补充收集的,故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本案涉案产品怀田青芥辣、青芥辣酱、珍鲜达芥辣调味酱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能确定,也无直接证据证明上述3种芥辣酱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的怀田青芥辣、青芥辣酱、珍鲜达芥辣调味酱等产品为预包装食品,其放置在经营场所供顾客直接取用的上述3种芥辣酱的外包装未按规定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当事人于2025年1月4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2款布丁粉固体饮料制作布丁成品,并在展销自助柜备用。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涉案货值以及违法所得核算: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怀田青芥辣数量68支,单价1.18元/支,金额80.24元;青芥辣数量16支,单价就是2.88元/支,金额46.08元;珍鲜达芥辣调味酱数量8支,单价就是1.98元/支,金额15.84元;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的涉案货值共142.16元(80.24元+46.08元+15.84元=142.16元)。上述3种芥辣酱放置在经营场所供顾客直接取用,未标价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购进布丁粉固体饮料(草莓味)、布丁粉固体饮料(抹茶味)购进数量各1袋,购进价格不能核实。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的涉案货值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2款布丁粉固体饮料制作布丁的数量不能核实,制作的布丁放置在经营场所供顾客直接取用,未标价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主体资质的事实经过。
2.《案件线索移交审批表》1份、值班记录1份、《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经过。
3.经营者身份证、现场检查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供货商资质5份、交易订单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经过。
4.《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确认有关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经过。
2025年3月11日,本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秀山市监罚告〔2025〕33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布丁粉固体饮料等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怀田青芥辣等食品原料外包装未按规定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布丁粉固体饮料制作布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本案无从轻、减轻、从重的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2.16元,尚未造成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M00100701的减轻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等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M00301301的减轻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等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1.警告。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1.没收怀田青芥辣陆拾捌支,青芥辣酱拾陆支,珍鲜达芥辣调味酱捌支。2.罚款伍佰元整。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1.没收布丁粉固体饮料(草莓味)壹袋、布丁粉固体饮料(抹茶味)壹袋。2.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综上,本局作如下决定:
1.警告。
2.没收怀田青芥辣陆拾捌支,青芥辣酱壹拾陆支,珍鲜达芥辣调味酱捌支,布丁粉固体饮料(草莓味)壹袋,布丁粉固体饮料(抹茶味)壹袋;
3.罚款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相关手续(该手续到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58号本局四楼财务科开具)将罚没款/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公众号“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缴费入口→通用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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