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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624800Q/2023-0002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6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
日期:2022-08-1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201032

当事人: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ABYH8916

营业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接龙巷***号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食品互联网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装卸搬,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要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审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局南城所向执法支队通报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未经现场评审并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提下,已向秀山美团递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被批准在其销售平台进行线上食品销售。2022年5月17日,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在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对通报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许可证编号:JY25002415014586,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500241MAAC9HYE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青松506号,主体业态:小型餐馆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5月8日,发证日期:2022年5月9日,发证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其无注册相关信息,当事人未审查该餐馆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5月11日批准同意该餐馆进行了线上食品销售。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23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1年3月1日,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合作区域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在合作区域内,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美团外卖平台市场开发、商家入驻、商家运营维护、配送及用户投诉处置等各项工作;2021年9月3日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ABYH8916),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全权代理美团的外卖及配送经营活动,应认定当事人道生(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具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身份。

局南城所向执法支队通报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未经现场评审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驳回通知书(秀山市监食许驳字[2022]第002153号);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管理系统查阅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注册许可科工作人员核实,查询该单位名称及许可证编号均无相关数据,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确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5月23日,办案人员依法对冉*(当事人负责人高*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其陈述,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于2022年5月11日,向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证照后,当事人未经审核许可证真实信息,即餐饮服务馆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并生效,并于同日(2022年5月11日)批准同意该餐饮服务馆进行了线上食品销售,截止2022年5月17日,已完成线上销售行为共计151单,总金额2472.26元。

本案中,冉*陈述当事人按照20%的结算扣点自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首次发布外卖信息之日起开始收费,即收取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线上食品销售总额2472.26元的20%,因此本案违法所得共计490元(计算方法:2472.26元×20%=494.452元,实际收取4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高*、冉*的身份情况。

2、《美团外卖合作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身份。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事实经过。

4、《食品经营许可证》驳回通知书,注册许可科提供的电脑截图打印件,证明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询问笔录》代理服务合同》各1份,销售明细打印件,电脑端、手机端查询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事实、经过、数量、价格

2022年8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2〕01032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秀山县霏宇餐饮服务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构成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的处罚情形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元整;

2、罚款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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