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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624800Q/2023-000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9 |
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德利生活超市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2〕01093号
当事人:秀山县德利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60XRBP6Y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村贵图组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秀山县白竹山饮品厂无证违法生产“白汇山泉饮用纯净水”桶装饮用水时,经其法定代表人黄保军在案件调查中陈述的销售渠道相关信息,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秀山县白竹山饮品厂采购“白汇山泉饮用纯净水”用于销售,且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秀山县白竹山饮品厂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2年7月26日,报请县局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秀山县白竹山饮品厂购进用于销售的“白汇山泉饮用纯净水”,经调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秀山县白竹山饮品厂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白露芳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及白露芳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证明本局依法检查的事实经过。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购进流水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经过。
2022年9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2〕01093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