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2〕01136号
当事人:秀山县柒月美容美甲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BRGM56XG
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朝阳路**号
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秀山县柒月美容美甲店的化妆品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待售货架上摆放有“WEINIYA”字样的化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也未见该化妆品外包装有加贴的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予以扣押(秀市监强制〔2022〕091402号)。
2022年9月15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2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程文倩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程文倩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台账》、销售商资质等相关证据资料。
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从秀山县千姿美容美发用品店购进外包装有“WEINIYA”字样的化妆品30瓶,购进价格15元/瓶,销售价格20元/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外包装有“WEINIYA”字样的化妆品28瓶,白色瓶盖正上方标注有“WEINIYA”字母,其中分别标注有B01.SER、B02.SER、B03.SER、B04.SER、B05.SER、B06.SER、B07.SER、B08.SER、B09.SER、B10.SER、B11.SER、B12.SER、B13.SER、B14.SER、B15.SER、B16.SER、B17.SER、B18.SER、B19.SER、B20.SER、B21.SER、B22.SER、B23.SER、B24.SER、B25.SER、B26.SER、B27.SER、B28.SER等,侧面标注有“CANNED”字母,化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亦未加贴中文标签。调查中当事人陈述该品种产品用于美甲,产品外包装上的“B01-B28”代表不同的颜色,每种颜色各1瓶,为熟悉新招聘员工的技能使用了2瓶,还剩28瓶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因无法查证当事人已使用的2瓶化妆品的具体情况,本案货值金额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化妆品数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560元(核算方式:20元/瓶×28瓶=560元);当事人陈述该品种化妆品尚未销售,办案人员亦未发现当事人已产生了销售行为,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程文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及张华苹、程文倩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检查照片,证明本局依法检查、扣押的事实经过。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购销台账》《采购记录》《千姿美业发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事实、经过、数量、价格。
2022年10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2〕01136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财物较少,无违法所得等行为,符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情形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28瓶;
2.罚款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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