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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624800Q/2021-000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5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齐泰超市)
当事人:秀山县齐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2500241MA5YCMER2C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沙南村
主要负责人:吴洪春
你单位2020年11月12日从秀山县菜市场一菜贩处购进黄豆芽5KG,购进价格为3元/KG,并以3.96元/KG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20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采用购买样品的方式依法对你经营场所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并依法送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2020年12月4日,本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SC20201110352),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资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你未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在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场所内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黄豆芽已经销售完毕。
本局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你单位未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在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内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韭菜已经销售完毕。
本局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办案人员拟对你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罚款2500,罚没合计2504.8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账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4301010120110000157)或通过微信公众号:秀山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