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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6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陈记酒坊)
当事人:秀山县陈记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41606858177
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邑中居委会邑东**号
经营者:陈灿星
2020年10月27日,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你生产的高粱酒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样,经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5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500241654030711),并对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高粱酒未销售完,还剩97L尚未销售。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强制措施。你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0年12月1日,调查人员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了你的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经查,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是你2020年3月15日生产的,零售价是40元/L。执法人员监督抽检时抽样单上填写的抽样基数是150L。通过询问调查,你解释因抽样时本人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员弄错了基数,实际抽样基数应为100L,并提供有生产投料记录,执法人员予以采信,因此认定该批次高粱酒实际为100L。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现场检查,该批次高粱酒已销售了3L给我局执法人员用于抽样检验,剩余97L尚未销售。你未能提供原材料的进货票据,因此计算,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货值金额:100L×40元/L=4000元,违法所得:3L×40元/L=120元。
本局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涉案食品高粱酒属于散装称重销售,违法所得较少,该批次高粱酒尚未对外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减轻处罚:(一)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又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对你作出减轻处罚,具体罚款金额依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来进行计算。
本局对你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尚未销售的97L高粱酒;
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4、罚款50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账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4301010120110000157)或通过微信公众号:秀山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