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部门街镇 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机器人 繁體版 支持IPV6
首页>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MB1624800Q/2025-0004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8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黄毛蔬菜经营部)
日期:2025-04-0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38号

当事人:秀山县黄毛蔬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15K2U9R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华南生鲜农产品交易市场第7栋一层24,25号商铺和第7栋二层24,25号商铺

投资人:龙*惠           

身份证号码:500********92X

2025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食尚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吉明就该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根据殷吉明提供的线索,其经营的不合格的老姜是在秀山县黄毛蔬菜经营部购进的。

2025年1月21日,根据重庆食尚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该批次老姜是2024年11月18日在成都采购的,数量总计370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出该批次老姜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对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

2025年1月27日,经本局办案人员报请审批立案调查。

2025年2月7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投资人龙*惠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黄臣忠身份证、《信誉卡》《采购合同》《黄毛蔬菜批发销货单》《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彭州市博俊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等材料作证据留存。当事人对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予以签字押印。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15K2U9R,名称:秀山县黄毛蔬菜经营部,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2020年09月24日,投资人:龙*惠,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华南生鲜农产品交易市场第7栋一层24,25号商铺和第7栋二层24,25号商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农副产品销售;鲜蛋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秀山县黄毛蔬菜经营部,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15K2U9R,许可证编号:JY25002411026662,法定代表人:龙*惠,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华南生鲜农产品交易市场第7栋一层24,25号商铺和第7栋二层24,25号商铺,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贸易商,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直接入口食品),发证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8年2月14日。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在彭州市博俊蔬菜批发部购进老姜10袋,每袋37斤,数量共计370斤,购进单价125.00元/袋,总金额1250.00元。并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老姜时,只收集了该批次老姜的购进票据,未按规定收集供货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资质的相关材料。故当事人购进老姜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2024年11月18日,重庆食尚优选公司向当事人订购老姜50斤,实际于2024年11月19日完成货品配送,并随货提供了秀山县华南生鲜农产品交易市场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的《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

2024年11月19日,重庆食尚优选公司向秀山县平凯初级中学配送其从当事人处购进的老姜7.5kg。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秀山县平凯初级中学购进的该批次老姜随机抽取样品后,送至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投资人龙*惠表示认可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故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涉案货值以及违法所得核算:

当事人共采购老姜10袋,每袋37斤,数量共计370斤,销售单价4.00元/斤,故本案涉案货值共1480.00元(370斤×4.00元/斤=1480.00元)。

当事人采购的370斤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本案违法所得共计1480.00元(370斤×4.00元/斤=14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体资质的事实经过。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身份证1份、黄臣忠身份证1份、《信誉卡》1份、《采购合同》1份、《黄毛蔬菜批发销货单》1份、《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事实、经过、数量、金额。

3.重庆食尚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吉明《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经过。

4.彭州市博俊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补充收集供货商资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

5.《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确认有关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经过。

2025年2月28日,本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秀山市监罚告〔2025〕25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老姜时未按规定收集供货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资质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无从轻、减轻、从重的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为一般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尚未造成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M00100501的减轻情形;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80.00元,符合分则编码M00100502的从轻情形;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警告。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捌拾元整。2.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综上,本局作如下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捌拾元整。

3.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相关手续(该手续到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58号本局四楼财务科开具)将罚没款/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公众号“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缴费入口→通用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政策推荐
热门词汇
最新政策
换一换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