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秀山县志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4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逾期仍未补报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秀山县2021、2022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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