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五次会议DH143号建议的
复 函
周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村医养老保障的建议》(DH143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已全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定人群全覆盖。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或没有就业的,符合参保条件后均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医护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镇卫生院和聘用人员都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选择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是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我市户籍的乡村医生,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均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我县卫健委制定了“秀山县卫生人才‘乡聘村用’试点工作方案”,在石耶镇、雅江镇、宋农镇、涌洞镇试点。对于未满60岁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由所在地卫生院为乡村医生办理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获评为“重庆市深化医改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因此,今后,我县将从以下4个方面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实施“乡聘村用”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尚未实施“乡聘村用”并且未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属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三是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四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由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乡镇卫生院积极引导乡村医生选择不低于3000元/年的缴费档次。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杨再庆局长审阅后送付强常务副县长审定。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余繁昌,联系电话:023-7688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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