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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649629Y/2023-001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0 |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3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3 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3〕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发展情况,按照“公开申报、竞争立项”原则,经业主自愿申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审查通过。现将秀山自治县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19个,安排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372万元。项目建设任务,具体实施单位、补助额度、建设内容、财政补助环节见附件。
二、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按期建成发挥效益。同时,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监管,对项目建设质量及效益承担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你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对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请你单位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本次下达的项目均实行县级验收。实施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及时提请县农业农村委验收。本通知要求(含附件建设任务)和项目实施方案作为检查验收(审计)的依据。
附件:秀山县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任务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