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业经营主体,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9〕37号)、《秀山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秀委农办发〔2021〕31号)、《关于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三年滚动实施项目储备库的通知》(秀委农办发〔2022〕83号)、《秀山自治县加快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扶持办法》(秀山府办发〔2021〕4号)、《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秀山农改办〔2020〕9号)、《关于印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利益联结机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9〕59号)、《关于健全完善扶贫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渝扶组办发〔2019〕103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31号)要求,结合市级有关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将2023年度农业项目入库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低收入人口、种养大户(农村致富带头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优先)、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及科研单位、事业单位、社团。
二、申报要求
(一)2023年度农业项目申报工作,坚持“公开申报、竞争立项、专家评审(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主管部门会审”原则。
(二)凡申报补贴资金的项目,须按照秀山府办发〔2019〕59号、渝扶组办发〔2019〕103号文件要求,与脱贫户、监测对象建立有效利益联接机制,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贫困手册复印件、帮扶措施协议或经受帮扶户签字的帮扶措施信息表)。
(三)凡申报竞争立项项目补贴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秀山农改办〔2020〕9号)要求,纳入股权化改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农业保险费用补贴等间接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不纳入股权化改革。种苗、管护等定额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不纳入股权化改革。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不纳入股权化改革。
(四)严禁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严禁同一项目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严禁同一项目由多个业主重复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同一项目实施主体(有利益关联的业主)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及定额补贴)。
(五)近3年内,有不良记录包括财政部门及审计、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作出处理的业主(有利益关联的业主),不具备申报资格。
(六)项目实施单位有项目验收未合格的、批复项目未实施退回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七)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八)项目资金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原则是“先建后补、不建不补”。对经批准立项但未建设的项目不予补助。
(九)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编写实施方案,包括定额补助类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带贫机制、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建设内容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要有建设规范标准。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为一年。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
(十)凡申报竞争立项项目(非股权化)的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申报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申报补贴资金小于30万元。农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自筹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权化改革项目:单个项目资金补助额度,农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农民合作社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家庭农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项目实施股权化改革的,农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持股财政资金的70%,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持股财政资金的50%。
(十一)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及其它负面清单内容。
(十二)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要严格资格审查、项目审核,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三)要按照“建前准备、建中收集、建后归档”的原则,项目实施前和项目建设中注意收集好各种过程资料,项目竣工后对各种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及时封存,以及不漏项、不缺失、不混杂。
(十四)凡申报项目的实施业主,符合条件的必须申报“两品一标”,并作为项目验收内容。
(十五)申报种植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经营状况良好,须提供土地流转证明、租金支付花名册、银行流水清单、涉及入股须提供入股花名册、已分红须提供分红花名册。
(十六)有自筹资金要求的项目申报业主,须提供自筹资金银行流水。
(十七)凡有帮扶脱贫人口或低收入人口义务,特别是2017年以来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有直接帮扶责任的业主,必须提供帮扶佐证资料(农户签名认可,村委会盖章),凡2017年以来未按有关要求落实帮扶贫困户措施的业主,不具备申报资格。
(十八)项目建设有前置许可条件的,如农产品加工、农业设施和养殖业等建设项目有土地使用许可、环保许可和养殖许可前置的,必须提供许可证明。暂未办理的,最迟必须在项目批复公示截止日前或在相关指南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十九)项目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申报程序
(一)公开指南。通过OA系统分发乡镇(街道),同时在秀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申报通知及指南。
(二)项目申报。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自愿申报项目,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村(居)委会。
(三)村级初核。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项目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清单,在村务公开栏或村内人口集中点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上报乡镇审核。
(四)镇级审核。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查勘村级申报项目,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分别上报县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论证。
(五)论证评审。县农业农村委所属单位、科室对乡镇(街道)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复查及实地调查论证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评审。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按照评审要求组织业务及财务专家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合格(评审分数达80分及以上)项目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入项目库。
(六)公示公告。本次项目入库申报作为2023年农业产业储备项目,待2023年资金安排后在项目库中择优扶持。对扶持的项目在《秀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上报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上报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市级备案。
四、材料报送
(一)装订要求。为便于行业分类和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方案不得胶印和钉装。
(二)报送方式。项目申报材料电子件和纸质件(竞争立项类项目5份,定额补助类项目1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
(三)报送时间。2022年8月20日前。
五、其他事项
(一)电子件和纸质件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或未按规定格式上报的项目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文档格式和删减栏目(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1)。
(三)项目实施方案封面右上角“行(产)业分类”,请按指南填列。
(四)申报通知电子文档,可从秀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下载。
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2-1.蔬菜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2.水果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3.茶叶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4.中药材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5.生猪牛羊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6.秀山土鸡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7.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2-8.水产健康养殖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9.农机装备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2-10.土地宜机化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2-11.集体经济项目申报指南
2-12.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申报指南
2-13.酸化土壤改良项目申报指南
2-14.产业路项目申报指南
2-1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2-16.粮油加工项目申报指南
2-17.智慧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18.农业科技创新及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3.项目申报表(附表1-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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