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渝农办发〔2022〕29号)、《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1〕105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现就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利用计划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规建办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简称畜禽养殖场(户)〕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规建办于每年1月20日前(2022年于4月20日前)将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原件一式两份分别报县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态科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同时抄送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科。畜禽养殖场(户)应根据全年粪肥产生量,结合自有配套土地消纳能力、周边种植户协议土地消纳能力以及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情况合理制定年度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
二、严格落实台账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牵头、规建办配合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督促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养殖场(户),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详见附件2。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把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畜禽养殖场(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设施、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还要加强对畜禽粪肥的质量监测。
四、加强日常宣传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规建办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和指标含义。规建办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农业服务中心要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按照畜禽粪肥还田要求和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粪污处理工艺。继续实行定期到场指导制度,原则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每月到场指导不少于1次、规模养殖场与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到场指导不少于1次、养殖专业户每半年到场指导不少于1次。因生物安全不能进场时,可以视频方式进行指导。
联系人: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科,杨杰,电话:76673782,邮箱:312655570@qq.com
县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态环境科,陈坤,电话:76665636,邮箱:965944149@qq.com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李国庆 ,电话:13609497832 ,邮箱: 61938863@qq.com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
2.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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