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扑杀动物疫病病种及动物种类
目前,我市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的病种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等11种动物疫病。各地应严格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处置,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上填报相应信息。
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马传贫: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二、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标准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
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强制扑杀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财政补助比例测算。各区县财政应将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采取市级以上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承担的方式,即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
四、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扑杀动物的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2—2),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需明确动物品种、用途、生长阶段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3)、《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4)、《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见附件2—2)、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2次,统计时段分别为本年度3月至本年度8月、本年度9月至次年度2月。各区县于每年9月10日前、次年度3月5日前将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农业农村委。
五、强制扑杀经费管理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生产,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业主申报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建议。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拨付建议后1个月内,按标准全额拨付给养殖、经营业主。相关原始资料区县留存备查。
市级以上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以上经费拨付后再行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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