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秀山县乡村振兴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
(二)单位构成。
2021年6月,按照《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扶贫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秀山委办发〔2021〕7号)文件,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重组为县乡村振兴局,不再保留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有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均保持不变。5个内设科室:综合科、项目计划科、产业发展科、资金监管科(挂内审科牌子)、社会扶贫科;所属1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扶贫培训信息中心。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498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980.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7775.86万元,主要是因为农林水支出经费拨款减少7797.7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4980.1万元,其中:农林水支出14870.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2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3.1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07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7775.86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100.67万元,项目支出减少7876.53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980.1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980.1万元,比2023年减少7775.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7.14万元,比2023年增加100.6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53.8万元,一是人员较上年增加3人,增人增资、二是公积金、社保基数的调整;基本公用经费增加46.87万元,基本公用经费统计口径有变动,2024年将事业发展经费和事业服务经费纳入基本公用经费统计,如剔除统计口径影响,基本公用经费与上年基本持平。项目支出14552.96万元,比2023年减少7876.53万元,主要原因是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相关项目支出纳入主管部门和乡镇实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10.7万元,比2023年减少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相同;公务接待费6.2万元,比2023年减少0.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减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比2023年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相同。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2.66万元,比上年增加45.2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口径有变动,2024年将事业发展经费和事业服务经费纳入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如剔除统计口径影响,机关运行经费与上年基本持平。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4552.96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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