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钟某,性别:男,民族:土家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24119*******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66,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联系电话:18723***********5。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钟伟经营的种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钟伟经营的“晶两优534”水稻种子是授权品种种子,但是该种子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登记保存了1包“晶两优534”水稻种子。同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种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照、种子经营场所、涉案种子等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4年3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晶两优534”水稻种子的品种授权号是CNA20151615.4,公告号是CNA021012G。该种子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的规定,该种子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3年10月28日从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晶两优534”水稻种子,购进的数量是1020千克(规格是≧21000粒/包,共计2040包)。进货价格是25元/包,销售了1560包,销售价格是32元/包。
至此,案件已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证据二: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结果截图1份、“晶两优534”水稻种子包装照片1张,证明该种子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张、涉案种子摆放位置及包装照片各1张,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种子销售协议1份,种子出库单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秀农(种子)罚告〔202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未造成实质性危害,且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4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