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民政发〔2018〕1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的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秀山府办〔2017〕8号)文件规定,凡具有本县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县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按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一年内救助对象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补偿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
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人员自付费用达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凭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发票解决临时救助资金。
2.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人员的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人员每年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不超过12个月的资金救助;C类人员每年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不超过6个月的资金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因灾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A类人员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资金救助;B类人员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资金救助;C类人员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资金救助;D类人员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资金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的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A、B类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C类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综合考虑全县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积极参与。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原则上临时救助资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严格审核审批。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
(四)加强系统管理。要全面推行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8年1月15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 1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