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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276L/2025-0000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办事指南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6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民政局
  • [ 有性 ]
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事项办理服务指南
日期:2025-01-06

一、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1.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从20249月起,我市低保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750元,农村每人每月610元。)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6.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2.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3.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

4.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5.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料:

1附件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就医发票,残疾证明、学生证明等)

2.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四、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乡镇(街道)受理、审批时间为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

联系方式:县民政局 023-7668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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