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秀山府办发〔2019〕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0年4月7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
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秀山府办发〔2019〕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秀山县内已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备案,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或经民政局批准设立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养老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县人力社保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及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站),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第五条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扶持政策及标准
第六条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扶持政策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实际对我县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予以适当补贴。
(二)扶持标准
1.床位建设补贴标准。
(1)自建房屋:利用自有产权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床位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已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备案,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租用房屋: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床位2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已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备案,给予每张床位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1)按照养老机构接收秀山县户籍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社会自费)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200元的运营补贴。
(2)床位运营补贴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3)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养结合机构接收社会自费老人入住的,享受本《办法》运营补贴。具备长期托养服务功能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养老机构建设、设施配备和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同等补贴。
(4)养老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属于“公建民营”的,其运营补贴补助给负责运营的企业。
第三章申报要件及流程
第七条 建设补助申报要件及流程。
(一)申报要件
以核定床位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为申请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提供入住老年人清单、入住老年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收费凭据复印件。
(二)申报流程
1.申报。社会办养老机构填报《秀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附申报要件。
2.核查。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会同县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项目调查表》(附件2)。
3.审批。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兼任,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对申请建设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4.公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5.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民政局报请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划拨补助资金至社会办养老机构。
(三)申报时间
每年6月,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全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的申报审批工作。
第八条 运营补助申报要件及流程。
(一)申报要件
1.入住秀山县籍老年人清单及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收费凭据复印件。
2.《秀山县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每月记录)。
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程序
1.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补助申请表,附申报要件,并按月报送《秀山县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附件3)。
2.实地调查。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
3.评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兼任,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对申请运营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4.公示。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5.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民政局报请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划拨补助资金至社会办养老机构。
6.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养结合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申报运营补贴程序同上。
3.申报时间
每年6月,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全县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的申报审批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运营补助的,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申请或享受补助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检查,依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取消当年(月)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关补助,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1.秀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申请
审批表
2.秀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项目
调查表
3.秀山县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秀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
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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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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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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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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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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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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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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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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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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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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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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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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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籍老人入住每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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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或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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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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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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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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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乡镇(街道)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评审委员会 意见 |
评审委员会 (县民政局代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建、租房改建、购置。 |
附件2
秀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
建设及运营补助项目调查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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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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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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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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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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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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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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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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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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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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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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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籍 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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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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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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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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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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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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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意见 |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1.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扩建、租房改扩建、购置。 |
附件3
秀山县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址 |
所属镇街 |
子女姓名 |
子女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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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机构: 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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