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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276L/2024-0001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民政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2024-02-0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标准,指导全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街道)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6.依法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全县婚俗改革。

7.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全县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0.负责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发行工作。

11.组织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3.有关职责分工。

1)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2)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会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划图。

(二)单位构成

1.办公室(挂内审科、信访办公室牌子)。组织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值班、后勤保障、督查督办、组织人事、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内部审计工作。

2.财务科。参与拟订全县民政事业经费使用计划,统计并监测全县民政事业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统筹管理本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民政事业性拨款和有关经费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协调参与全县民政事业资金财务检查、监察审计等工作。

3.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交更及政府驻地迁移方案的报批工作;承办县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承办区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协助市级民政部门做好省县级界线勘定、管理工作及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

4.社会事务和救助科。负责残疾人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社会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全县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5.养老服务及儿童福利科。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执行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工作。

2下属事业单位机构

1.救助管理站。负责贯彻执行救助管理工作条例,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外来移交人员的接收登记、救助工作。

2.最低生活保障中心。负责贯彻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法规、政策,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实施的管理工作;管理、分配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资金,建立资金发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社会化管理服务和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乡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实施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工作。

3.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4.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5.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办县民政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协调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的有效落实,搭建民政和有关部门联动响应的一体化平台。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做好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牵头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宣传及普及。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指导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弃儿童信息摸底排查、入户走访、登记建档、动态更新、关爱服务、收养家庭评估等工作。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开展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个案会商处置、监护评估、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救助保护工作。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5720.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4388.8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331.76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707.94万元,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减少,项目开支减少。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5720.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215.7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4.34万元,农林水支出6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8.72万元,其他支出1331.76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707.94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61.65万元,项目支出减少345.12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388.85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388.85万元,比2023年减少283.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53.12万元,比2023年增加61.65万元,主要原因是卫生健康支出与住房保障支出增加,主要用于职工缴纳医保及住房公积金;项目支出23335.74万元,比2023年减少345.12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项目,节约开支。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331.76万元2023年减少424.4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减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助残、助学、老年人福利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三公经费预算8.5万元,比2023年减少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比2023年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公务用车购置安排。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44.63万元,比上年增加55.4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事业发展经费30万元;事业服务经费2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劳务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6070.25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联系人:李岗、秦航      联系方式:023-7686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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