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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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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民政函〔2024〕87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DH009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尊敬的宿成伟代表:
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命名及路牌设置的建议》(第DH009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地名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条 “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名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二)城镇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维护和管理;(三)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地、开发区、园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设置、维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准确、安全、环保、美观、醒目,适当体现当地风貌。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地名标志出现缺字、缺画、模糊、破损等情形的,由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及时恢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三、对建议的回复
(一)高度重视,清理整治目标明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先后两次组织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召开会议,明确联络员,细化工作安排,讨论工作重点。为防范清理整治过程中舆论风险,结合地名管理实际,明确整治工作重点和范围,对推广名与标准地名不一致、道路牌等地名标志与标准地名不一致以及有地无名、重名的地名情况作为整治重点进行清理整治。
(二)狠抓实效,清理整治效果明显。针对不规范地名的存在,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相关单位之间及时沟通,强调了标准地名使用的重要性,对不规范地名进行了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共整治不规范地名12条,同时,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依法、稳慎、有序推进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县域地名环境不断净化。今年县民政局已规范城市、乡村地名命名更名80条。目前,中和街道路街巷已规范命名159条,乌杨街道44条,官庄街道30条,平凯街道22条,清溪场街道58条,累计设置路街巷地名标志300余块。
(三)部门配合,不断规范地名管理。按照市局重点工作任务,将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将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是否配套完善路牌设施设置作为道路验收、移交、接管的审核条件;严格落实《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的通知》(秀山城综管发〔2023〕4号)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道路挖掘计划申报制,对老城区的道路挖掘申请从严审批,未纳入年度挖掘计划的老城区道路挖掘申请原则上不受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破损、老旧、脏污的道路路牌及时维修更换。
此答复函已经陈兵兵局长审核,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陈茂副县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7月4日
邮政编码:409900
联系电话:76860309
联 系 人:王会敏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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