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市林业局有关工作要求;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林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实施对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县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和采种基地建设;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林(竹)木的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使用的审核(批);负责草原禁牧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利用、疫源疫病监测。
(五)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指导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起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相关管理制度,提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新建调整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项目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的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九)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管理林业资金;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十)组织指导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负责本辖区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要建立与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