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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4799/2021-0004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0-03-03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二级法人学校,委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0年2月23日
渝教财发〔2020〕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2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完善贫困生信息库。
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本区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比例和学生学籍系统信息,实时更新重庆市学生资助平台贫困学生信息库,要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寄宿贫困学生补助比例,主城区20%、国贫区县60%、其余区县55%;非寄宿贫困学生补助比例,主城区3%、国贫区县25%,其他区县12%。
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统一资助标准。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市级补助区县按每人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200天计算(含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2.规范发放方式。各区县应将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区县直接拨付学校,由学校拨付学校食堂。
3.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县应按照生活费分担标准做好区县本级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贫困学生应助尽助。从2020年起,市级将采取抵扣方式对结余资金予以清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管,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推进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建设常态化,依托信息平台精准识别,做到不重不漏。规范资助流程和发放方式,坚决防范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一补”资金等行为的发生。各区县、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不断规范相关工作,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