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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3-10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分工协作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分工协作方案》的通知
县教师进修校、技管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分工协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秀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3年3月7日
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分工协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7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划的通知》(渝府教督发〔202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强化各部门责任,加快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步伐,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校校达标”“项项达标”,持续缩小城乡和校际差距,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效。参照评估指标标准,推动政府保障更强、资源配置更优、教育质量更高、社会认可更好,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位学生。
(二)精准评估。运用摸底数据、实地督导等手段,建立动态监测台账,确保评价数据科学准确。
(三)分工协作。县教委各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
三、协作机制
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县委教育工委、县教委的统筹领导下,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各项任务。
四、具体分工
办公室:综合协调创建工作、义务教育宣传报道、社会认可度调查、舆情管控。
组织人事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教职工编制、教师交流轮岗、义务教育学校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专任教师数、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专任教师持证上岗。
财务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教师培训经费、教育事业数据统计及管理。
基础教育科:公办小学初中就近划片入学、办学规模、班额、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入学、初中三年巩固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课程开设、课业负担、学业水平、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章程制定并实施、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学校德育工作。
规划基建科: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音乐美术专用教室。
督导室:指导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评、优质均衡和基本均衡差异系数测算、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及校际差异率测算、全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年度监测、组织各级各类督导评估、开展实地核查、申报市、国家认定、协调组织迎检工作。
体卫艺教育科:体育艺术教育教学、义务教育学校五育并举、学校卫生、校园文化建设。
安全法治科: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防范。
职成教育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教师进修校:教师培训。
技管中心: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设施设备利用,义务教育学校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音乐、美术专用教室配备、达标统计。
附件:重庆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督导评估指标
重庆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督导评估指标
类别 |
指标 |
标准 |
要 求 |
一、资源配置 |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 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
小学4.2人(3.57人),初中 5.3人(4.51人) |
(1)7 项指标每所学校至少6 项达标, 余项不低于要求的85%;(2)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不高于0.5、初中均不高于0.45 |
2. 每百名学生拥有县 级以上骨干教师数 |
小学1人(0.85人),初中1人(0.85人) | ||
3.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
小学0.9人(0.77人),初中0.9人(0.77人) | ||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 房面积 |
小学4.5 平方米(3.83平方米),初中 5.8平方米(4.93 平方米) | ||
5.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 面积 |
小学7.5平方米(6.38平方米),初中10.2平方米(8.67 平方米) | ||
6.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 值 |
小学 2000 元(1700 元),初中 2500 元(2125元) | ||
7.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 络多媒体教室数 |
小学2.3间(1.96间),初中 2.4间(2.04间) | ||
二、政府保障 |
8.学校规划布局 |
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15项指标必须项项达标 |
9.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四统一” |
(1)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达标《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2)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师生比小学 1:19、初中1:13.5;(3)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700元、初中 900 元 | ||
10.音乐、美术专用教室 |
(1)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2)每间音乐专用教室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不小于 90 平方米 | ||
11.规模 |
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 2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 人 | ||
12.班额 |
所有班级学生数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 人 | ||
13.小规模学校公用经 费 |
不足100 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 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 ||
14.特殊教育公用经费 |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 6000 元 | ||
15.教师工资待遇 |
(1)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 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 |
〔2018〕89 号)精神,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2)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
|||
16.教师培训率 |
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100% | ||
17.教职工编制 |
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 和岗位数量 | ||
18.教师交流轮岗率 |
(1)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 (2)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 ||
19.专任教师持证率 |
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100% | ||
20.就近入学率 |
城区和乡镇(街道)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率分别达到 100%、95%以上 | ||
21.优质高中招生名额 分配 |
全区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 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 ||
22.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入学 |
(1)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 (2)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 85%。 | ||
三、教育质量 |
23.初中三年巩固率 |
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95%以上 |
9 项指标必须项项达标 |
24.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率 |
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95%以上 | ||
25.学校治理 |
(1)所有学校制定章程; (2)所有学校实现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 ||
26.教师培训经费 |
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 经费预算总额的 5%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 ||
27.设施设备利用率 |
(1)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 (2)设施设备利用率水平较高 | ||
28.五育并举 |
(1)突出德育实效,提升智育水平,强化体育锻炼,增强美育熏陶,加强劳动教育; (2)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 ||
29.课程开设 |
(1)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2)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教师;(3)有满足劳动教育需要的实践基地和场所; (4)全面开设劳动课,且劳动实践时间不少于综合实践活动课时的50% | ||
30.课业负担 |
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精神,学生无过重课业负担 | ||
31.学业水平 |
在国家或市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III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 ||
四、社会认可 度 |
32.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其他群众。抽样调查数量按申报区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家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 ||
五、一票否决 |
1.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 2. 存在违规择校行为; 3. 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 4. 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 5. 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 6.有弄虚作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