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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6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二级法人学校,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实际用餐天数结算,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学生提供优质食品,学校不得因供应加餐,摊薄补助资金。
二、学校的营养餐供应实行实名制,学生用餐不足部分由学生自愿缴纳,学期末按照实际用餐天数、用餐标准据实结算,学校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结余资金。
三、学生营养餐的食谱应与出库食材、留样一致。
四、教师、职员、学校保安、后勤临聘人员等在校用餐应按不得低于学生餐标及时足额缴纳膳食费,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五、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应在县教委确定的供货商名录中选择,其它食材应通过市场询价、比选等形式采购。
六、学校严禁提供过期、临期食品,不得提供生、冷食品。学校应制定陪餐制度和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
七、财政补助的营养膳食资金不得用于食堂建设、维修、设备设施购置、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福利。水、电费等支出应用公用经费列支。
八、学校要配齐专(兼)职会计、采购、库管等相关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出入库管理,定期公布食堂财务收支、原材料采购等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食堂财务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义务教育非营养改善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营养餐参照此方案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