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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4799/2021-00177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发改价〔2021〕11 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5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秀山发改价〔2021〕11 号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二级法人学校,委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28号)文件精神,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我县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每生每课时3元。
二、课时要求
每周不得超过10课时,每学期按18周计算,每学期末按实际课时据实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学校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按规定对价格予以公示,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相关财经制度将课后服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补助、添置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耗材以及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其他开支。
(三)县教委、发改委、财政局等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范有序和工作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