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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915376D/2024-0007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矿产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3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护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9日。
二、征集要求:来信请注明“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通告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秀山发展提出宝贵建议!(联系人:杨胜跃,联系电话:023-76895161。)
三、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15号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邮编:4099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指定邮箱:823766051@qq.com。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2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要求,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护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县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无证盗采、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种、超出批准范围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对拒不停止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盗采或包庇纵容盗采行为、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提供电力、民爆物品等一系列便利,一经查实,一律依法处理。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开采手续的矿产品。
八、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
举报电话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023-76864101
县应急局:12350
县市场监管局:023-76662539
县生态环境局:023-76665926
县公安局:023-7603600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征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通告》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