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秀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秀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众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2月1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15号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整治中心;
(二)电子邮箱:22813397745@qq.com
(三)联系人:白运鼎 电话:023-7689562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3日
秀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细则
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1〕8号)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规资〔2022〕357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秀山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定义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经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将符合复垦条件的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
二、复垦点的申报
申请复垦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证明文件;
(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注销登记委托书;
(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户籍人口信息;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经村民委员会会议依法决定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涉及申请人收回、收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申请人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收储协议。
申请复垦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调查规定,权属清晰,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申请复垦:
(一)违法建设用地;
(二)历史文化名镇、村名(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工业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三)权利依法受到限制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建设用地;
(四)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五)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用地;
(六)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各街道(乡镇)组织村(居)委会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后,有意愿将农村建设用地用于复垦的农户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申请表(地票类)》(附件一、附件二),并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复垦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项目未立项实施前,权利人需对申请复垦建设用地构建筑物自行管护。填写完申请表后交村(居)委会汇总,村(居)委会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初审,确保填写正确完整,审核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审核地块真实性;审定权利人信息、农户宅基地复垦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与户籍人口信息、涉及收回收储的协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材料等,出具初审意见。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将汇总情况及申请书报送街道(乡镇)进行汇总,街道(乡镇)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复审,审查地块复垦的合法合规性,审定权属证明,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审查通过的书面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审查合格资料签署意见后,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填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书》(附件三),并将审查合格资料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通过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三、项目编制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县国土整治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根据乡镇上报的《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表》对复垦点逐一进行现场踏勘,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建设用地图斑为基础,结合实地情况,开展前期调查工作,进行实地测绘,实事求是确定复垦范围、坐标、采集前期影像。现场测绘时由街道(乡镇)组织村(居)委会、土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指定权属边界,技术服务单位开展1:500现状测绘。
完成前期调查后,县国土整治中心组织技术服务单位结合复垦地块分布组织形成项目,开展复垦指标前期审查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
市局下发前期审查结果单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组织街道(乡镇)对前期审定面积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同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门户网上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街道(乡镇)组织村(居)委会通知土地权利人对前期审定面积进行签字确认。
同时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乡镇)、县国土整治中心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附件四),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土地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完善委托手续后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四、项目指标面积分配
复垦指标认定以建设用地图斑范围为面积控制,土地权利人分配面积按实地权属边界确定。复垦土地权利人涉及建新房屋占地的,乡镇应据实上报县国土整治中心进行据实抵扣。
一是以农村建设用地图斑开展复垦。指标认定面积大于土地权利人分配面积的部分暂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收储复垦方式盘活复垦资源。土地权利人因建新未拆旧形成的一户多宅、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等原因无法由个人申报复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收回后统一进行复垦。权利人本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收回申请,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权利人签订收回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明确本文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收回的宅基地及附属用地的收益分配及兑现补偿款时间等其他相关事宜。
五、项目立项
县国土整治中心根据市局认定的复垦指标面积组织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复垦为水田的原则编制完善实施方案后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实施方案审查,对审查合格项目出具立项批复文件。县国土整治中心按照市局要求将前期相关资料存档并按要求上报。
六、项目确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鉴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点多、分散、面积小、单项目投资少的客观实际,为缩短项目实施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由街道(乡镇)作为项目施工业主,县国土整治中心技术指导。项目立项后由街道(乡镇)组织实施。
项目立项后,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先确定监理单位,后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提高工作效率,施工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下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由街道(乡镇)组织项目区村组进行实施;施工单项合同在30-400万元的,可实行邀请招标,由街道(乡镇)组织实施;施工单项合同在4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项目确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后,街道(乡镇)应提供中标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等相关选取资料到县国土整治中心存档备查。
七、项目实施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开工后,各街道(乡镇)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协调等监督管理职能。
(一)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各街道(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项目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明确项目现场代表;各街道(乡镇)务必高度重视,落实精干力量,强力推进项目施工开展,积极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做好安全监管,按计划推进工程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落实项目现场代表和监督员工作职责
1、项目现场代表
各街道(乡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委派的现场代表,要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签认合格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负责现场纠纷的调解、工程量控制及信息传递等工作,发现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或其他可能会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及时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县国土整治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2、项目现场监督员
各街道(乡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要从项目区群众中择优选取现场监督员,现场监督员要具备较强的正义感和原则性,要有一定的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威望较高,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巡查和现场纠纷的调解,发现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或其他可能会对项目实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及时向现场代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三)工程调整与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或其他因素确需对工程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同意后,报县国土整治中心汇总。
因个人意愿或者客观因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的应向街道(乡镇)提交撤销复垦的申请,街道(乡镇)收集《农户放弃复垦申请书》。并告知土地权利人若申请撤销复垦时已经动工造成复垦地块上的建筑物损毁的,由土地权利人承担损失。
仅涉及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的变更,由县国土整治中心完成变更方案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涉及因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街道(乡镇)会同县国土整治中心组织技术服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论证,论证通过后完成变更方案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变更方案审查,对审查合格项目出具变更文件。
八、项目竣工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完工后,街道(乡镇)对完工地块进行初验,验收合格后向县国土整治中心提交竣工测绘申请,县国土整治中心及时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对所有完工地块逐一开展现场竣工测绘。
完成竣工测绘后,县国土整治中心将竣工测绘面积反馈给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对竣工测绘面积进行公示并核实,扣减的面积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能够整改的街道(乡镇)及时反馈给县国土整治中心,并提交整改照片,县国土整治中心组织技术服务单位核实修改,并编制成果资料。
复垦指标核定成果编制完成后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步开展指标核定初审与项目竣工验收,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验收合格项目申请市级指标核定。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确定取得指标核定证书的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信息(涉及收回、收储的记载收回、收储主体信息)、权利人分配面积等内容,并组织街道(乡镇)对上述内容及指标核定证书信息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同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门户网上进行同步公示。公示面积与签订协议面积不一致的需经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国土整治中心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注销登记委托书、注销登记申请等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证载公示内容。并向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待项目完成地票交易后申请拨付地票价款。
九、费用的支付
(一)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费
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地票初次交易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地票价款中按规定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净收益,按照下列原则支付给权利人:(一)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的部分,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667平方米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复垦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约定支付,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分得地票净收益不低于15%。(四)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地票净收益归土地使用权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收回、收储的农村建设用地,待完成地票交易并取得地票价款后,收回、收储主体应按照已签订的收回、收储协议按本文件规定的收益分配标准进行补偿给原权利人。标准见附件一。
(二)工作经费
待项目完成交易后,县国土整治中心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及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街道(乡镇)工作经费和后期管护费用为0.4万元/亩(其中:街道、乡镇0.35万元/亩,村居0.05万元/亩);县国土整治中心工作经费为0.15万元/亩。按照项目减少建设用地面积拨付工作经费给项目所涉街道(乡镇),工作经费按照县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十、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程序按照“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市级审查”的程序进行:
(一)初步验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工程内容,并自检合格后,由街道(乡镇)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对合同工程量进行清理、登记、编号,并建立收方台账,各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施工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初审认定。然后由街道(乡镇)向县国土整治中心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县国土整治中心组织街道(乡镇)和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二)竣工验收
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整治中心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市级审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市级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指标核定证书》。
十一、项目工程质保
项目工程质保期为1年,期满时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街道(乡镇)、监理单位到项目现场检查,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质保金;如工程有质量问题,须整改并经重新认定后,再支付质保金。
十二、后期管护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国土整治中心及时与所涉街道(乡镇)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街道(乡镇)与项目所涉村(居)委会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十三、变更调查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应利用“国土调查云”采集前期调查、竣工验收及相关外业举证影像。前期调查中发现复垦地块实地为建设用地而国土调查数据漏调的应采用“国土调查云”进行外业举证,由县国土整治中心将举证资料分享给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由调查登记科协调纳入变更调查后开展后续工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纳入日常变更调查,县国土整治中心提供准确的复垦地块信息及“国土调查云”举证成果,配合开展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十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进度。各街道(乡镇)务必按照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宣传发动、加大项目监管,严格按工作进度安排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实行县政府主导、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该项工作的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负责项目入库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为项目实施的监督单位,负责对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建委、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为项目实施协作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申报入库、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并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街道(乡镇)为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负责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后的工程后期管护等工作。
县国土整治中心为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申报、测绘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协调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要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过程中的资金使用管理和廉政建设,要严格落实“村财镇管,报批使用”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失职渎职,不得在工程发包和质量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附件1
农村建设用地收回、收储实施复垦收益分配标准
序号 |
类别 |
收益分配标准 |
备注 |
1 |
原权利人房屋存在,无法办理产权证集体收回,且原权利人未享受其他政策补贴,如易地扶贫搬迁、CD级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搬迁等相关政策 |
按地票净收益的60%支付 |
|
2 |
原权利人房屋存在,享受过政策补贴,如易地扶贫搬迁、CD级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搬迁等相关政策 |
抵扣建新占地面积后,支付多于补助资金的地票净收益的85%部分 |
|
3 |
申报复垦权利人权属界线以外,复垦申报使用的年度变更调查建设用地图斑以内的其他权利人所属的地基,林盘、空坝等附属用地 |
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净收益的30%支付 |
备注:1.地票净收益是指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收益,即地票净收益=(交易市场均价-单位面积复垦成本)×交易面积
附件2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申请表(地票类)
农户填写 |
基本信息 |
*姓名 |
(必须与权证权利人一致)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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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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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组/社 |
*手机号码 |
□本人 □他人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类型 |
□废弃宅基地复垦□户改退地□高山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地灾避让□沉陷区治理□其它___________ | ||||||||||||||||
*去向 |
□农民新村 □农村其它合法居所 □城镇自有产权房屋 □投靠子女 □其它________________ | ||||||||||||||||
*权证信息 |
证件类型 |
□房地产权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证件号码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 | |||||||||||||||
权利人 |
土地坐落 |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组/社 | |||||||||||||||
*预留 |
是否愿意预留农村发展用地指标? 是□ 否□ | ||||||||||||||||
本人自愿申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并将形成的指标用于地票交易,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完整;另外确有合法稳定居所,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已充分知晓并接受相关政策规定,愿意在复垦中积极主动配合;已了解价款结算方式和兑付时限,愿意承担地票价格波动风险。
| |||||||||||||||||
*村社意见 |
1. 申请复垦的宅基地现状是否为建设用地?□是 □否,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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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审核人职务 |
联系电话 |
社审核人职务 |
联系电话 |
||||||||||||||
*乡镇(街道)意见 |
1. 申请复垦的宅基地是否在城镇规划区之外? □是 □否,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 ||||||||||||||||
审核人职务 |
联系方式 |
注:国土整治中心存留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及地票交易须知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填写须知 |
户口簿复印件粘贴处 |
农户去向证明粘贴处 |
注:农户存留
附件3
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书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我街道(乡镇)利用废弃闲置的农村居民点进行复垦,可增加耕地面积,改善我街道(乡镇)土地利用结构。
我街道(乡镇)根据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顺从民意,改善该村现状面貌。特向贵局提出对 村共计 户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的申请。
以上 户拟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地权属明确无争议,提供资料内容真实、客观,无伪造、篡改等虚假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村(居)委会
丙方: (复垦申请人)
丁方:秀山县国土整治中心(区县国土整治中心)
为维护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自愿将其使用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农村建设用地 平方米,交付甲方向丁方申报复垦为农用地并用作地票交易(该面积为前期申报面积,最终补偿面积以竣工认定为准),其中农村宅基地面积(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平方米,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 / 平方米。该地块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丙方,使用权年限 / 年,权证号 。
二、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完成搬迁并达到复垦工程的施工条件;确因其他原因不能搬迁的,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搬迁后自行落实房屋居住,项目未实施前,丙方自行负责对申请复垦建设用地的建构作物进行管护。若申请撤销复垦时已经动工造成复垦地块上的建筑物损毁的,由丙方自行承担损失。
三、丁方接受甲方申报复垦后应及时将丙方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组装地票复垦项目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报复垦项目。项目取得前期指标审查意见书并完成项目立项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复垦。
四、丙方同意在复垦验收时扣除 平方米用于预留新建房屋占地指标或者农村发展用地指标。剩余指标面积再由丁方交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统一组织地票交易。
五、丙方应得地票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在所属种类前划“√”):
[ √ ]丙方为农户。应得价款=(交易场均价-单位面积复垦成本)×交易面积×85%。交易面积超过上限面积的,按上限面积结算。(本区县的上限面积规定: / )
[ ]丙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交易场均价-单位面积复垦成本)×交易面积。
[ ]丙方为其他使用权人。应得价款=(交易场均价-单位面积复垦成本)×使用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比例。
六、经四方共同协商,选择以下价款拨付方式(在所属种类前划“√”):
[ ](1)待申报入库备案并且丙方融资成功后,由丁方先行按4.8万元/亩支付丙方预付款,其余价款待地票交易成功,经街道(乡镇)、村(居)、组根据复垦项目竣工审定面积再次复核确权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委托银行直拨权利人账户。
[√ ](2)全部价款待地票交易成功后,经街道(乡镇)、村(居)、组根据复垦项目竣工审定面积再次复核确权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委托银行直拨权利人账户。
七、如未预留指标,复垦时申请权利人及家庭成员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
八、复垦后的耕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在丙方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期间,使用权归丙方。若丙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甲方和乙方应督促丙方对复垦后耕地进行耕种利用,保护耕地不撂荒、不损毁等,甲方和乙方对复垦后的耕地有监管和整改职责。若因丙方未耕种利用导致复垦面积扣减的,由丙方自行负责。
九、地票交易是市场行为,交易时间不稳定,可能周期较长,丙方要做好房屋拆除复垦后不能及时得到地票价款的准备。
十、本协议履行中的纠纷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单方擅自更改协议无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或指印):
年 月 日
丁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_________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工程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甲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整治中心
乙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及利用工作,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一、管护利用范围
管护利用范围是整个经实施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内,其管护利用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和复垦后新增农用地 亩(其中新增耕地 亩)的后期管护利用(详见附表)。
二、管护形式
工程及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利用由项目区由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投工投劳方式进行。
三、管护时间
管护利用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后由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管护利用。
四、甲方职责
1、项目竣工后将工程及新增耕地管护利用工作移交乙方;
2、向乙方做好政策宣传并提供相关项目图纸资料。
五、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管护利用职责;
2、落实新增农用地(耕地)的权属调整;
3、组织分解管护利用工作,落实专人管护,签订管护协议;
4、项目质保期内,确因工程质量造成的问题及时组织施工方进行维护;组织维修因管护不善造成的人为损坏工程;
5、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新增耕地的行为;
6、加强对复垦新增耕地的有益利用,保护耕地不摞荒、不损毁、不建设占用等,提高耕地产能效益。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项目管护利用移交单
和 |
我已阅读并了解此须知内容。申请人(签章):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复垦工程 |
新增耕地(亩) | ||||||
土地平整 |
农田水利 |
田间道路 |
其他工程 | ||||||
石坎砌筑(m³) |
新修排水沟(m) |
维修排水沟(m) |
新建生产路(m) |
维修生产路(m) |
新建沉沙凼(个) |
其他 | |||
1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6
授权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社/组村民,因 无法亲自办理宅基地复垦相关事宜。现委托 (身份证号: )为代理人,在本人无法到场时全权代理复垦事宜。
委托时限至20 年 月 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7
注销登记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社/组村民,参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委托秀山县国土整治中心注销本人已复垦房屋产权证,证号 。
委托人(签字捺印):
20 年 月 日
附件8
放弃复垦申请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区/县 乡/镇/街道 村 社/组村民,组装在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复垦点中,自愿放弃复垦。
本人充分知晓复垦相关政策规定,已了解再次申请复垦,受理复垦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自愿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复垦。
申请人(签字捺印):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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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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