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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915376D/2023-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9 |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目录(2022年)
秀山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目录 | |||||
序号 | 不动产 登记类型 |
申请主体 | 申请材料清单 |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承诺办结时限 |
一、首次登记 |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4)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完税凭证;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3个 工作日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4)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5)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坐落材料;6)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7)属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属联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3个 工作日 |
3 | 农村村民住宅初始登记 | 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属于农村村民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3)宅基地批准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批复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4)规划批准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5)土地、房屋平面图;6)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 不收费 渝价〔2016〕242号 | 15个 工作日 |
4 | 农村非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 | 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 1)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3)房屋已竣工的证明;4)房产测绘报告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5个 工作日 |
5 |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线下)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温馨提示: ①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本手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②主债权合同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6 |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线下)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最高额抵押合同;4)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温馨提示: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7 | 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线下)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地房合一图及房屋测绘报告;注:若土地未注销抵押的,申请其上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建筑物所占用部分的土地为顺位抵押,还应当提交本次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8 |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线下)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5)抵押物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材料;6)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5个 工作日 |
9 | 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银行专网端申报) | 抵押权人、抵押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简版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首次)。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10 | 商品房抵押权登记(开发企业端申报)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简版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首次)。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二、变更登记 |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 1个 工作日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 1个 工作日 |
13 | 农房改扩建(土地房屋面积、房屋结构发生变更)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改扩建用地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批复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5个 工作日 |
14 | 农房土地及房屋分割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不动产权属证书;4)土地房屋分割协议。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5个 工作日 |
15 | 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 1个 工作日 |
16 |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证;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 1个 工作日 |
17 | 遗失补证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遗失声明。(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刊发) | 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证;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 1个 工作日 |
18 | 土地抵押权/土地房屋抵押权/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银行专网端申报) | 抵押权人、抵押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简版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变更)。3)部分土地抵押权解押申请变更登记还需提供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的且经抵押双方确认的解押红线图。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三、转移登记 | |||||
19 | 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一窗办理,即办即取”) | 买卖双方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或由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事项录入系统并由申请人通过签批屏现场确认);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由受理人员根据买卖双方申报信息录入系统由申请人现场确认);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存量住房信息采集表(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6)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本扣除及税收减免资料(详情请查询税务网站)。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90分钟 |
20 | 房屋继承(持有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 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继承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21 | 房屋继承 (未持有继承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 |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 | 1)《重庆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原件);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3)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备注:被继承人死亡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5)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6)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原件);7)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②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④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应先就拟登记事项公告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登记机构受理前核验材料和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22 | 国有土地上房屋赠与 | 赠与双方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赠与文书;4)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23 | 离婚析产 | 离婚双方。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材料及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4)不动产权属证书。 | 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本;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2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减权利人 | 夫妇双方。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结婚证;4)不动产权属证书。 | 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本;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25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征(免)税证明;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证明;(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农房买卖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证明。(6)农房赠与的,提交赠与协议、受赠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证明。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5个 工作日 |
26 | 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书);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注: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提交债权和抵押权转让合同。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人告知债务人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材料、债务人已知晓债务已转让的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 | 1个 工作日 |
27 | 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企业端申报) | 开发企业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简版买卖合同;3)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费(权利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批量件5-10个工作日) |
四、注销登记 | |||||
2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29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异地新建或改建,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5个 工作日 |
30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31 | 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银行端专网申报) | 抵押权人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五、更正登记 | |||||
32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六、异议登记 | |||||
33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34 | 注销异议登记 |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七、预告登记 | |||||
35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36 | 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2021年8月后商品房网签,开发企业端申报) | 开发企业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简版买卖合同; 3)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37 | 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设立(2021年8月后商品房网签,开发企业端申报) | 开发企业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简版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38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银行端专网申报) | 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八、查封登记 | |||||
39 | 查封登记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40 | 注销查封登记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
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 1个 工作日 |
九、居住权登记 | |||||
41 | 居住权首次登记 | 以居住权合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和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申请;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遗嘱载明的居住权人申请;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由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申请。 | 1)以居住权合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共同申请。 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单方申请。居住权登记可以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不能一并办理的,可以先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在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办理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重复收取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但申请居住权登记前,产权人或继承人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依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执行文书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或其它部门介绍信)依嘱托直接办理。 |
不收费;财税【2016】79号 | 受理后当场 办结 |
42 | 居住权变更登记 |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2.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申请。 |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等发生变化的,持姓名、身份信息等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2)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持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
不收费;财税【2016】79号 | 受理后当场 办结 |
43 | 居住权注销登记 | 1)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由居住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单方申请。2)居住权人死亡或依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的,可由产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权人死亡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3)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注销居住权的,由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约定共同申请。4)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可由居住权人或产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权期限届满的相关证明材料单方申请。5)因房屋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应同时注销居住权。 | 1) 登记申请书;2) 身份证明材料;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注销居诠权人材料:因居住权人死亡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居住权人死亡证明;因居住权人放弃权利注销登记的,需提供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双方约定解除居住权注销登记的,需提交注销居住权约定;因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的,需提交法律文书;因房屋灭失或被征收注销居住权的,需提供房屋灭失或被征收证明材料。 |
不收费;财税【2016】79号 | 受理后当场 办结 |
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 |||||
44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线下) |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 1)查询申请书;2)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
不收费 | 1个 工作日 |
45 | 律师在线查询 | 律师 |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书(电子版);2)身份证;3)律师执业证;4)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5)调查令(电子版) | 不收费 | 1个 工作日 |
备注:1.申请受理地点:国有土地及房屋在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农房在各乡镇街规划自然资源所申请; 2.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登记机构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实地查看、调查,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配合; 3.申请人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调查、测绘、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4.不动产登记首次公告、作废公告及遗失声明刊发情况请登录秀山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xs.gov.cn/)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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