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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杨大道旧城改造项目(渝秀大道至花灯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黄杨大道旧城改造项目(渝秀大道至
花灯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4日决定对黄杨大道旧城改造项目(渝秀大道至花灯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黄杨大道(渝秀大道至花灯街段)。
三、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四、签约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五、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黄杨大道旧城改造项目(渝秀大道至花灯街段)由秀山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委托秀山自治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和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单位,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七、现场办公地址:原秀山自治县环保局。
附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黄杨大道旧城改造项目(渝
秀大道至花灯街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黄杨大道旧城改造项目
(渝秀大道至花灯街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城市建设进程,拉通黄杨大道主干线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按照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总户数27户,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400㎡,拟征收范围:黄杨大道(渝秀大道至花灯街段)。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征收实施机构
秀山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委托秀山自治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和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单位,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原则。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五、房屋补偿方式与标准
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主体住宅房屋、简易房、简易棚、彩钢棚、预制板面瓦盖层按照附表1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偏配房屋按附表2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建筑占地面积不上浮。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平房50000元/户、多层楼房30000元/户,以产权证户确定。
(二)产权调换
1.房源位置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以下楼盘:凤凰华庭、鹭秀华府、泽京凤凰城5号、10号楼。调换房源以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供的楼盘户型为准。
2.选房方式
选房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
3.产权调换比例
(1)被征收房屋属自建住宅房屋的:①平房(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4的比例实行产权调换;②多层(二层及以上)楼房的,底层按照建筑面积1:1.3的比例、二层及以上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实行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属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的,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商品房。
4.产权调换面积规定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家庭人口人均45㎡的,调换房屋面积不得少于家庭人口人均45㎡;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家庭人口人均45㎡的,调换房屋面积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浮面积确定。
(2)主体住宅房屋以外的偏配、预制板面瓦盖层、简易房、简易棚、彩钢棚、企业的厂房及办公用房等不能纳入产权调换面积计算,按照附表1、附表2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可调换房屋面积的:超过10㎡(含10㎡)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照2720元/㎡的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购房款;超过10-20㎡(含20㎡)的由被征收人按照3800元/㎡的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购房款;超过20㎡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商品房团购价向征收部门缴纳购房款,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商品房的应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4)被征收人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可调换房屋面积的,余下部分按照2720元/㎡的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5.产权证的办理
被征收人凭征收部门开具的《产权确认书》及《房屋补偿协议书》到指定地点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按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不动产权证书由商品房开发企业统一办理。
六、过渡安置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过渡安置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过渡安置费,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自行过渡,具体标准如下:
1.选择期房的给予2年(含6个月装修期)过渡安置费,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选择现房的给予6个月装修期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选择既有期房又有现房的,原则上只给予6个月装修期过渡安置费,但被征收人选择的现房按照人均45㎡计算仍不能保障住房条件的,剩余人口给予2年(含6个月装修期)过渡安置费,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过渡安置人口以户籍登记的人口为准,突击迁入以及无直系亲属关系的“挂靠人口”不计算在内。
5.因不能按期交房的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超期过渡安置费按首年度计算标准的1.5倍按月计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七、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2000元/户.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按30元/㎡.次补助,生产用房按40元/㎡.次补助。
八、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
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征地补偿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秀山国土房管发〔2014〕1号文件)、附表3、附表4规定执行。
九、商业用途房屋补偿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商业用途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建筑面积不享受上浮政策。
十、商业用途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时连续合法经营,按其室内经营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实际经营权人2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一、住改非房屋补偿
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十二、奖励政策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照主体房屋、偏配实际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
预制板面瓦盖层、简易房等建(构)附筑物不纳入搬迁奖励范围;被征收人逾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十三、集体土地征收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13〕26号)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采取欺骗、蒙蔽等手段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阻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征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2.偏配房屋补偿标准
3.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 ||||
用途 |
建筑结构 |
房屋等级 |
补偿价格(元/m²) |
房屋标准 |
住 宅 |
砖混结构 |
甲 |
3080 |
水、电功能齐全,外墙墙面砖饰面60%,铝合金门窗,室内墙面膏饰面 |
乙 |
3030 |
水、电功能齐全,外墙墙面砖饰面40%,室内涂料饰面 | ||
砖木结构 |
甲 |
3000 |
砖柱墙面,木望板,功能齐全,水、电配套,外墙面沙泥砂浆饰面,木门窗,室内涂料饰面 | |
乙 |
2950 |
砖墙砖柱,功能齐全,水、电配套,木门窗,室内涂料饰面,砼地面 | ||
木 质 |
2900 |
|||
建 (构) 筑 物 |
简易房 |
350 |
屋面为石棉瓦、玻纤瓦盖 | |
简易棚 |
100 |
|||
彩钢棚 |
160 |
|||
预制板面瓦盖层 |
1406 |
檐口高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 | ||
1005 |
檐口高度在1(含1米)-1.5米 | |||
703 |
檐口高度在1米以下 |
附件:2 |
||||
偏配房屋补偿标准 | ||||
名称 |
建筑结构 |
补偿价格(元/m²) |
备注 | |
偏配1:檐口高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 |
砖混 |
2156 |
||
砖木 |
2100 |
|||
木质 |
2030 |
|||
偏配2:檐口高度在1(含1米)-1.5米 |
砖混 |
1540 |
||
砖木 |
1500 |
|||
木质 |
1450 |
|||
偏配3:檐口高度在1米以下 |
砖混 |
1232 |
||
砖木 |
1200 |
|||
木质 |
1160 |
附件:3
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水磨石 |
45元∕㎡ |
|
陶瓷地砖 |
40㎝以下:40元∕㎡ |
|
50㎝-60㎝:60元∕㎡ |
||
80㎝以上:75元∕㎡ |
||
实木地板 |
100元∕㎡ |
|
强化地板 |
80元∕㎡ |
|
室内墙砖 |
35元∕㎡ |
|
墙纸 |
20元∕㎡ |
|
墙布 |
25元∕㎡ |
|
墙漆 |
20元∕㎡ |
|
电视墙 |
普通:1500元/个 |
|
大理石:2500元/个 |
||
集成吊顶 |
铝材65元∕㎡ |
|
塑材20元∕㎡ |
||
一般吊顶 |
35元∕㎡(单层) |
|
65元∕㎡(多层) |
||
套装门 |
550元∕套(无门套240元∕个) |
|
包窗 |
150元∕个 |
|
防盗门 |
650元∕个 |
|
拉闸门 |
120元∕㎡ |
|
卷闸门 |
120元∕㎡ |
|
玻璃推拉门 |
120元∕㎡ |
|
浴缸拆装费 |
600元∕个 |
|
坐便器拆装费 |
300元∕个 |
|
固定洗脸盆拆装费 |
200元∕个 |
|
固定案板碗柜 |
现浇结构400元∕立方米 |
|
整体橱柜 |
650元∕米 |
|
固定灶 |
两眼以下(含)300元∕个,三眼以上(含)400元∕个 |
|
独立固定洗衣槽 |
200元∕个 |
|
闭路电视移装费 |
100元∕户(卫星接收器同) |
|
电话宽带移装费 |
200元∕户(无宽带100元 |
|
热水器、抽油烟机拆装费 |
100元∕台 |
|
太阳能拆装费 |
400元∕台 |
|
空调拆装费 |
400元∕台 |
|
自来水、电表、天然气上户费,天然气移装费 |
以适时收费标准为准 |
|
固定壁柜 |
450元∕米 |
|
楼梯扶手 |
90元∕米 |
|
摄像头拆装费 |
150元/个 |
|
加压泵拆装费 |
100元/个 |
|
防盗窗 |
80元∕㎡ |
附件:4 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堡坎 |
条石 |
立方米 |
260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自然形成的堡坎不予补偿。堡坎以露出地面起计算高度。 |
片石 |
240 | |||
围墙 |
平方米 |
5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7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含条石) |
45 | |||
泥结路面 |
25 | |||
砖瓦 |
座 |
25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
石灰窑 |
1250 | |||
水井 |
条石 |
立方米个 |
65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水泥 |
50 | |||
简易 |
25 | |||
机井 |
300 | |||
坟墓 |
单人 双人 |
座 |
1500 25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组合碑200-400元、四角碑100元、令牌碑50元、带围护50-100元 |
地坝 |
石板 |
平方米 |
55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水泥 |
45 | |||
粪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方米 |
60 |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贮水池 |
三合土、水泥 |
50 | ||
苕窖 |
个 |
300 | ||
水渠 |
条石、砖砌 |
立方米 |
3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片石(砖、三合土) |
12 | |||
电杆 |
9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490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9米以下水泥电杆 (含9米电杆) |
根 |
300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3 | |
动力电线 |
米 |
4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
米 |
6 |
不含市政管网 |
钢架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2500-4000 |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