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信息>用地审批
[ 索引号 ] | 11500241MB1915376D/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秀山规资临地〔2024〕0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6 |
关于秀山县青岗湾水库临时用地的批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秀山县青岗湾水库临时用地的批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大灌区管理所:
你所关于秀山县青岗湾水库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办理,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秀山县溪口镇中和村四角头组、陆家屋基组2.0362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给你所作为秀山县青岗湾水库临时使用,其中农用地1.9997公顷(耕地0.3708公顷、林地0.8727公顷)、未利用地0.0365公顷,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0952公顷。主要用途为办公用房、材料堆放场、表土剥离堆放区、施工便道、弃土场等。
二、你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出租、转让。
三、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内如遇规划建设需拆迁,你所应无条件服从,所涉事宜,按国家、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所应严格按《土地复垦条例》及项目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待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根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予以归还。
五、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7日
抄送:县规划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溪口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