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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915376D/2023-0007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8 |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2〕57号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2〕57号
被处罚人:杨**
身份证号:51352219******573X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孝溪乡***组
被处罚人: 杨*华
身份证号:51352219******5737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孝溪乡***组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杨**、杨*华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杨**、杨*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秀山县清溪街道***组处使用挖机通过挖掘的方式非法开采150吨煤矸石,以每吨煤矸石25元的价格销售,共计销售煤矸石150吨,销售所得共计金额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责停通知书 4.其他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杨*华在秀山县清溪街道***组处无证采矿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125.00元),共计罚没款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4875.00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履行方式及期限: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开采,二、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4875.00元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428办公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凭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686444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