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处罚决定]〔2022〕17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秀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C、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号。
经查,2020年7月,重庆市秀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用地批准,在里仁镇***组的土地上动工修建的龙池至石堤S526省道***项目段,共计用地面积3780.80平方米,其中沥青路占地面积3780.8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将项目区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06-2020套合,分析得到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面积。项目区总面积3780.80平方米,农用地面积为3780.80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2139.35平方米,基本农田1641.45平方米)。根据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庆市秀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里仁镇***组的土地上动工修建的龙池至石堤S526省道***项目段所占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规划为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林地,该项目为我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自然规资〔2019〕1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类型,应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7.用地情况说明;8.其他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2〕58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修改前为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修改前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秀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里仁镇***组的土地上动工修建的龙池至石堤S526省道***项目段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3780.80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3780.80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肆佰贰拾肆元(¥113424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8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凭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7686444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1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