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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5376D/2023-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7 [ 发布日期 ] 2023-04-07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2〕28号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处罚决定]〔2022〕28号


被处罚*

身份证号500241******9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官庄街道***

我局于2022420日对卢*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卢*未经批准,于20224月在秀山县梅江镇***非法开采砂石75立方米并销售所得135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之规定,属于无证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违法线索核查报告;4.违法案件调查报告;5.其他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2425日依法向卢*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 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卢*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675,共计罚没款贰千零贰拾伍元(2025.00)。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25元人民币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8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凭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686444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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