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2〕30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41*****7
法定代表人:黄**
地 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组
我局于 2022年4月14日至4月25日,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委员会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在重庆市秀山县石耶镇***组修建***项目,共计用地面积:1471.43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面积1202.6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你单位在秀山县石耶镇***组修建***项目,占用土地总面积1471.43平方米,农用地面积1471.43平方米(水田面积1471.18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0.25平方米)。
根据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你单位在秀山县石耶镇***组修建***项目,所占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农村居民点,符合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土地测绘项目报告,4.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6.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我局已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修订前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71.43平方米;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37.5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202.66平方米;
三、对非法占用的1471.4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壹拾肆万柒仟壹佰肆拾叁元(¥147143元)整。
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壹拾肆万柒仟壹佰肆拾叁元(¥147143元)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8办公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凭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660598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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