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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915376D/2023-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4-07 |
秀山规资[处罚决定]〔2022〕33号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处罚决定]〔2022〕33号
被处罚人:秀山县龙池镇***委员会,法人:王克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41*****X,地址:秀山县龙池镇***组,法人电话150***52。
2020年10月,秀山县龙池镇***村委会未经用地批准,占用秀山县龙池镇***组的土地上动工修建了***中心,共计用地面积为1886.5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秀山县龙池镇***村委会在秀山县龙池镇***的土地上动工修建的***中心所占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规划为农用地、村庄;该项目已纳入2016-2020年重点项目清单,属于乡镇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应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7.用地情况说明;8.其他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2〕58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修改前为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修改前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秀山县龙池镇***组的土地上动工修建的***中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17.84平方米及其他设施1627.64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1886.56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陆拾伍元陆角(¥18865.6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8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凭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7686444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