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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915376D/2023-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4-07 |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2〕40号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2〕4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秀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C
法定代表人:胡*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号
经查,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你公司未经批准,在秀山县清溪场街道***组、***组、***组修建秀山县城至清溪场镇快速通道公路工程*段,共计用地面积11110.75平方米,其中其它设施面积11110.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你公司在秀山县清溪场街道**组、**组、**组修建秀山县城至清溪场镇快速通道公路工程*段,占用土地总面积11110.75平方米,农用地面积为8886.21平方米(其中:旱地面积208.91平方米,水田面积7566.86平方米,果园面积354.06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756.38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2224.54平方米(其中:村庄面积2224.54平方米)。
根据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你公司在秀山县清溪场街道**组、**组、**组修建秀山县城至清溪场镇快速通道公路工程*段,占用土地总面积11110.75平方米,农用地面积8012.90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1425.57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5468.63平方米,园地面积356.37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762.33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3097.85平方米(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2587.73平方米,公路用地面积510.12平方米),该项目已列入秀山县重点项目清单,为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自然规资〔2019〕1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类型,应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7.用地情况说明,8.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已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2〕58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修订前为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前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其它设施11110.75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11110.75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叁佰贰拾贰元伍角零分(¥333322.50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333322.50元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8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660598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