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让清溪场街道QXC2-5-10/02(部分)地块零星用地接受社会监督的公告
秀规资告字(2023)第4号
2007年4月,曾参军与县良种场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取得了清溪场街道(QXC2-5-10/02地块)农技站4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14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现因实际建设需要,申请将清溪场街道QXC2-5-10/02地块剩余1217.33平方米零星土地出让给曾参军。经请示县政府同意,我局将对清溪场街道QXC2-5-10/02地块剩余1217.33平方米零星土地进行出让。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将零星用地整合到已出让邻近土地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可通过协议方式办理零星用地的出让手续。清溪场街道QXC2-5-10/02地块零星用地1217.33平方米,容积率、出让年限等规划指标均与原出让地块相同,出让价款为53.55万元(约合29.75万元/亩)。
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3日。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书面来文。若无异议或异议申请事由不成立,我局将依法出让给曾参军。
联系人:陆女士
联系电话:023-76895159 (023)76864062(传真)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8日
清溪场街道QXC2-5-10/02(部分)地块
零星用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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