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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4-0004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02-0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

秀山府通〔20232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秀山县城区禁放区域。

北从高新大桥起,往东沿高新大道至花灯大道交汇路口,沿花灯大道往南接凤凰大道,从凤凰大道往西至秀梅大道交汇路口,沿秀梅大道往南至外环路交汇路口,沿外环路往西至学府大道交汇路口,沿学府大道往东至郭园社区,由郭园社区往北经流秀桥社区袁家湾组、西门塘组、龙洞井组至西门桥,从西门桥沿梅江河往北至高新大桥止以内的区域。

(二)其他重点单位、部位、场所、区域。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殡仪馆;加油(气)站、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在以上区域、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责任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严格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1.秀山县城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放区域除外);

2.中和街道辖区(禁放区域除外);

3.乌杨街道河港社区;

4.平凯街道官舟社区下坝组、平建社区、武营社区(禁放区域除外);

5.官庄街道乜敖社区、官联社区。

(二)限制燃放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格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安全管理。

允许销售、燃放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

禁止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秀山府通〔2021〕6号)同时废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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