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补发申请指南
一、受理对象
1、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
2、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
二、办证流程
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免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缴纳证件工本费→领取证件。
三、办理地点
全市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办证时限和证件领取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符合加急办理情形的,按规定予以加急办理。
2、申请人可以到原受理机关领取证件,或者自愿选择邮寄取证方式领取证件。其中快递取证属于有偿服务,收件时支付邮费,具体详见《受理回执》。
3、申请人自预约之日起超过1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证件。
五、收费标准
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证;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证。
六、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有人,可申请换、补发证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已经过期的;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4、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七、申请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参照样表填写),并粘贴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请人照片;
2、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需提交回港证或签证身份书;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3、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现持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身份信息变更的申请人,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6、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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