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部门街镇 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机器人 繁體版 支持IPV6
首页>公安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实施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5-0002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4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5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3-24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7号

违法行为人田某某,性别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

现查明:2025年2月10日10时许,田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秀山县平凯街道凤栖南路武营三岔路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于当日10时43分在查获地点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4mg/100ml。经核查,田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现田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某某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初次饮酒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8日;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政策推荐
热门词汇
最新政策
换一换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