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5〕30号
违法行为人彭某某,性别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
现查明:2025年1月18日3时许,在秀山县中和街道阳光御园***出入口水泥地旁,彭某某将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玉麒麟牌红色电瓶车以推车的方式盗走,当日12时左右彭某某将该电瓶车以42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购废品人员,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报案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彭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彭某某违法所得42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彭操操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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